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2823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漳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鹏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工会大厦B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1471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深圳鹏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于202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