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执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巨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澄瀛村下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056146914J。
法定代表人杨天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林,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士杰,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鹏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工会大厦B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147119。
法定代表人杨大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市巨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鹏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巨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闽0304执810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鹏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加纪
执行员 林梦周
执行员 李亮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