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9执恢34号
深圳市鹏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深仲裁字第79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261528.6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900000元,申请人收到该款项同时申请结案。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收到该900000元款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对本案作执结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