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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2民初3691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载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计1,314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郭 瑾 人民陪审员  潘 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