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2民初3691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载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计1,314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郭 瑾
人民陪审员 潘 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