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20320号
原告: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葛大店物流园西区E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10492D。
法定代表人:葛伦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昌,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珂,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玉,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星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 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