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02民初3149号
原告(被告):**,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明,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妍,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原告):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泗水路与铜陵北路交口京商商贸城K-5-1幢1009、1010、1011室。
法定代表人:葛伦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珂,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卫保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强卫保安公司亦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20)皖0102民初3815号案件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两案合并审理,以双方互为原、被告。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明、朋妍、被告(原告)强卫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令强卫保安公司支付**未年休假工资11472元;3、判令强卫保安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8006元;4、判令强卫保安公司支付**未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赔偿金77945元;5、判令强卫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9095元;6、判令强卫保安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受聘至强卫保安公司处任保安一职,月平均工资为2546元,在工作期间强卫保安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给予**带薪年休假待遇。双方最后一次合同期满后,强卫保安公司也没有与**续签劳动合同。2019年6月18日,因社保和工资等问题,**要求与强卫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强卫保安公司辩称,**诉请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依法不能成立。2019年6月18日,**在未提前三十日告知的情况下离开强卫保安公司,其已单方解除与强卫保安公司的劳动关系,且此种解除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诉请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1472元的主*依法不能成立。**在劳动仲裁阶段主*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为2202元,差额部分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在一审诉讼中提出违反法律规定,且差额部分应当视为其在劳动仲裁阶段已经放弃;同时,**的该项主*既无事实依据,又超过了仲裁时效。**诉请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006元的主*依法不能成立。同样,其该项主*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在一审诉讼中提出违反法律规定,且其该项主*已超过仲裁时效。**诉请要求支付未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赔偿金77945元的主*依法不能成立。首先,其该项主*亦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在一审诉讼中提出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未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造成了损失。综上所述,**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且本案诉讼费由其自行承担。
强卫保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强卫保安公司无需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639元;2、请求判令强卫保安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765元;3、请求判令强卫保安公司无需支付**鉴定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与理由:首先,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强卫保安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向**支付2018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部分事实未予查明,导致其裁决错误。同时,**2019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2438.33元(14630元÷6个月),其该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为448.43元(2438.33元÷21.75×2×200%)。其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2019年6月18日通知强卫保安公司于当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然**并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强卫保安公司,其此次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其行为属单方违法解除,故强卫保安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后,关于鉴定费。案涉笔迹鉴定的鉴定费2000元系由强卫保安公司垫付,仲裁委认定该费用系由**垫付,属认定事实错误,故强卫保安公司无需向**支付鉴定费2000元。
**辩称,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于2012年6月至强卫保安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累计工作7年有余,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为5天,且**自至强卫保安公司处工作以来,从未休过年休假,所以**应当自2012年起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强卫保安公司应当支付**2012年至2019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于2019年6月18日向强卫保安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明:因强卫保安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缘故,**才被迫与强卫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强卫保安公司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强卫保安公司,且强卫保安公司应当依法向**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认为强卫保安公司所提之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强卫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12日,强卫保安公司经登记成立。2012年6月,**入职强卫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强卫保安公司亦未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6月18日,**通过快递向强卫保安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称:“本人**自2012年6月应聘到你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因你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2019年3月、4月、5月的劳动报酬及2019年上半年绩效工资。另外,你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已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本人被迫与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现特向你公司通知如下:本人自2019年6月18日起与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自2019年6月18日起未再到强卫保安公司上班。
后**向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解除**与强卫保安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强卫保安公司支付**工资450元(2019年3月份工资差额150元、4月份工资差额150元、5月份工资差额150元)。3、强卫保安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202元(2395÷21.75×5×2×200%)。3、强卫保安公司为**补缴2012年6月至2019年6月的社会保险。4、强卫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765元。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包仲裁字[2020]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与强卫保安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2、强卫保安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639元。3、强卫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765元。4、强卫保安公司支付**垫付的鉴定费用2000元。5、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因不服该裁决,**与强卫保安公司先后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
审理中,**提供了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用以证明其工资标准为2546元/月。庭审时,强卫保安公司虽对**提供的案涉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的证明目的却不予认可,强卫保安公司认为案涉银行交易明细反映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并非是2546元/月,而是2438元/月。同时该银行交易明细还反映出2019年1月15日该公司曾向**发放了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180元。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及强卫保安公司对**系于2012年6月入职强卫保安公司并于2019年6月18日离职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18日终止。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的平均工资数额。对此本院认为,强卫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等凭证。因诉讼中强卫保安公司未提供支付凭证,且庭审中该公司认可**的工资系通过银行卡支付,同时对**提供的案涉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该公司亦无异议,故应以**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作为确定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依据。现根据**提供的相关银行交易明细,本院予以认定,**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2546元/月。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是强卫保安公司是否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对此本院认为,因年休假系**依法享有的国家法定待遇,是由强卫保安公司安排具体的休假时间,对于**是否休年休假应由强卫保安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就工资支付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两年。现庭审时虽强卫保安公司认为**提供的案涉银行交易明细中2019年1月15日该公司向**发放的2180元工资是**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因该公司并未提供原始财务发放凭证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为,因强卫保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8年、2019年已经安排**享受带薪年休假或向其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强卫保安公司应当向**支付2018年、2019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至于**主*2012年至2017年年休假工资,因已超过仲裁时效,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因**累计工作期限已满1年不满10年,每年应享有年休假5天。现根据**的工资标准、每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及其2019年的上班天数,本院予以支持强卫保安公司应当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709元[2546÷21.75×(5+168÷365×5)×200%]。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三是强卫保安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支付的补偿金,因强卫保安公司一直未与**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卫保安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于2012年6月入职强卫保安公司至2019年6月18日已满7年,故强卫保安公司应支付**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7822元(2546元/月×7)。
至于**主***卫保安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8006元及未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赔偿金77945元。虽亦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因上述事项均未经仲裁程序处理,径直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强卫保安公司对此亦有异议,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关于强卫保安公司诉请该公司无需支付**鉴定费2000元。因庭审时**亦认可案涉鉴定费2000元系由强卫保安公司支付,故对强卫保安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18日解除;
二、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709元;
三、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22元;
四、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鉴定费2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龙润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