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91民初937号
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高新产业园唐桥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06元,依法减半收取3703元,由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