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925民初4975号 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0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男,1958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245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9日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原告将其闲置的一幢厂房租赁给被告***使用,截止到2016年元月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24500元,并由被告***的父亲***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未能给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被告***出具的欠条。 被告***、***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9日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原告将其闲置的一幢厂房租赁给被告***用于经营,截止到2016年元月1日共拖欠原告租金245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租金,两被告一直未能给付。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将厂房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签订了租赁协议,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该行为只能证明被告***差欠租金的金额,并不代表被告***认可差欠的该租金由其偿还,且被告***未予原告发生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及对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