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涌鑫集团有限公司、盐城涌金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5民初2421号
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建湖镇唐桥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涌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外联谊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涌金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涌鑫集团有限公司、盐城涌金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2294元,由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