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925民初3601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科技创业园5号楼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苏谦益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谦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江苏谦益公司向原告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赔偿合计150205元。具体赔偿清单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45元/月×9个月=52605元;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500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4.停业留薪期间工资1800元/月×12个月=21600元;5.交通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伤残程度为九级。原告认为,原、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建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江苏谦益公司辩称,1.原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已获得赔偿,无法律依据再提起工伤赔偿;2.原告在被告单位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即为16200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于2017年3月到被告江苏谦益公司从事硫化挤胶工作,双方约定原告月工资为1800元。被告江苏谦益公司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9月14日,原告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案外人顾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顾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该起交通事故,原告与案外人顾某以及保险公司调解结案。2019年5月20日,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建人社工认字[2019]第8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构成工伤。2019年12月24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盐劳工鉴通[2019]4665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九级。2019年6月10日,原告***以被告公司没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8月17日,建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建劳某案字[2020]第1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江苏谦益公司支付原告工伤待遇赔偿28350元。原告不服,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与保险公司就交通事故达成的赔偿协议。但原告***届期未向法院提交。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原告***受伤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按照《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因此,原告***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资标准应为每月3150元,故被告江苏谦益公司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150元/月×9个月=28350元。2019年12月24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九级时,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前与被告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能规避《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与保险公司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院推定保险公司已赔付原告交通事故误工费和交通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交通费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