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九鼎机电总厂

徐州九鼎机电总厂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403民初94号
原告:****机电总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徐传兴,职务厂长。
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
法定代表人:孙成坤,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路**/div>
负责人:刘鹏飞,职务总经理。
原告****机电总厂与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机电总厂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电总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72元,减半收取计1680.36元。由原告****机电总厂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晶
审 判 员  白丽明
人民陪审员  王德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