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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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2民初8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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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2幢170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西安头等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科技六路西北角摩尔中心1幢1**11层11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头等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