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天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中天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特287号
申请人:安徽中天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233号建材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传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蔷,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自定,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郑培,合肥市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娟,合肥市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
申请人安徽中天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自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申请人安徽中天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安徽中天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中天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沈 静
审判员  马枫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罗 晶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