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181民初3274号
原告: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千秋路三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94392106M(1-1)。
法定代表人:董业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毅,安徽天申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萍萍,安徽天申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1003211727J。
负责人:王金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芹,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毅、被告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款73000元(按总额50%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保安服务的专业公司,2015年8月28日,原告经招投标中标了被告单位的保安消防项目。同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提供7名保安人员至被告单位从事保安、消防工作,服务年限为两年(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双方明确了保安工作的内容为被告单位的守卫防盗及消防工作(含城市规划馆),但被告单位的办公区域内的设备(门窗)维护不在约定的服务范围内。2016年6月20日下午,原告所派遣的三名保安人员严金程、董学林、汪启俊正在被告单位上班。下午6时左右,被告单位办公室主任王建中打电话到保安室,说接市防汛指挥部通知当晚可能有台风,可能雨势较大,要求三名保安检查单位吸水泵是否能正常工作,另外要求检查所有办公区域内的窗户是否全部关闭。当时严金程主动去查看窗户,发现多个楼层窗户均未关,其在关好十、九楼的窗户后,发现7-8楼的窗户也未关,其从楼梯平台缓慢向窗台移动,因其所扶持的柱子外沿系铝合金包裹,在铝合金脱落后,严金程从7-8楼坠落,造成其右小腿胫骨、腓骨粉碎性骨折。后其被同事发现送至天长市人民医院救治,期间花去医疗费用35000余元。2016年9月9日,严金程向天长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9月12日经劳动仲裁调解,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用31618.64元、手术费4000元、住院期间工资5490元外,另一次性赔偿严金程费用105000元,该费用包含了七级伤残工伤赔付标准的全部金额,上述款项当日已支付。至此原告因本次事故合计支付费用146108.64元。原告认为,严金程本次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期间内,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自身伤害,原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由于严金程的关窗行为本不是原、被告双方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办公场所的维护应当属于物业管理,只是由于可能突发灾害天气,严金程受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指使所从事的额外工作,其防灾减损的获利是被告单位,同时其关闭窗户的工作区域也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8条、121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告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保安消防服务项目系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按文件规定的内容是被告工作场所范围内的门窗安全包括门窗开关均包含在服务范围内。所以严金程关窗受伤的内容中关窗属于服务内容。2、伤者与原告之间是劳动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原告诉状中既提到劳动关系,又提到雇佣关系,但实质是劳动关系。3、原告因严金程受伤给予赔偿系单位员工受伤后单位承担劳动者用工受伤的赔偿责任,也是法定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项责任没有法律依据。4、原告计算的费用是原告与严金程之间协商调解给付的费用,并非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结果。5、本案所立案由是无因管理纠纷,如果本案案由正确,无因管理的当事人是严金程,作为被告的相对人应当由严金程提出相应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无因管理关系。
原告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为:保安服务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事故发生经过的书面说明、仲裁申请书及调解书、伤者身份信息及收条、报告、保安工作职责、医疗费票据等。
被告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天长市国土资源服务中心保安消防项目公开询价采购函及天长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31日,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供保安消防服务,服务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工作人员为7名。同时约定保安人员进驻后,实行甲、乙双方双重管理。严金程是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保安人员。2016年6月20日下午,严金程按照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领导的指示在关闭大楼门窗的过程中,不慎从窗台摔下,随后被送至天长市人民医院救治。2016年9月9日,严金程向天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同年9月12日,严金程与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天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严金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费、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人民币105000元。同日,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将105000元交付严金程,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现原告认为,其因严金程受伤已支付了医疗费31618.64元、手术费4000元、住院期间工资5490元,并赔偿了严金程105000元,总计支付146108.64元。该赔偿责任不应由其全部承担,被告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保安服务合同》、天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应由用工单位履行。严金程虽为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从事安保服务的员工,但在工作期间仍要接受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管理,其与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仍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工作期间从窗台摔落造成的损害,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先行支付严金程赔偿款146108.64元,使得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赔偿,且严金程所受损害系接受被告指示、为保护被告利益不受损失的关窗行为导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给予先行给付赔偿款的原告适当补偿,据此,本院认为该补偿款应以3500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补偿款3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天长市久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3元,被告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担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锦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海清
书 记 员 鄂丽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