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2235号
原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室长江中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51797(1-2)。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曦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世界之窗创新产业园A1座50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92111H。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新时代广场B座一层2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799098。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女,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曦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29日,以与被告***、***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曦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曦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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