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某某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异6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长沙科达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内汽配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20278676Q),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长沙科达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3日向第三人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第三人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83489元; 二、冻结(扣留)、扣划(提取)第三人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8348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第三人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长 秦 海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