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某某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特121号 申请人: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内汽配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478470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申请人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824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科达公司称:请求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824号裁决,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824号裁决(以下简称1824号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本案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仲裁裁决的事项为加班工资、差旅费、提成工资等项目,差旅费明显不属于终局裁决事项。二、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虚假陈述,科达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答辩称:一、本案经过仲裁审查以及案卷答辩等等,**认可仲裁结果,不应撤销仲裁裁决。二、科达公司本身确实欠**的钱未付,还有差旅费也没有给**结算。三、科达公司是在**好好工作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在公司的打卡以及完成工作情况是员工排名第一,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依据的。 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824号裁决及送达回证,拟证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对科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科达公司所提交的1824号裁决及送达回证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与科达公司就本案的相关事宜发生纠纷后,**作为申请人,以科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科达公司支付**加班工资6600元、销售业务提成款261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3.2020年3月份工资650元、11月份工资5000元;4.2020年4月份至8月份通话补助500元、过路过桥油费1182元;5.2020年10月份差旅费费用5290元、11月份差旅费用2423元。2021年1月14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审理后作出1824号裁决。1824号裁决查明的事实如下:**于2020年3月27日入职科达公司处,**的工作岗位为浙江区域销售经理。**试用期基本工资为4000元/月,转正后基本工资为5000元/月。2020年3月27日至8月31日为**的试用期。**于2020年3月27日签了《新员工入职须知》,该须知上规定:新入职人员培训后方可正式入职,培训期间按50元/天计算。**入职后培训了3天,科达公司按50元/天计算**工资并已发放。**2020年4月4日至6日、5月1日至5月5日、6月25日至27日在上班,**法定休假日加班共计3天,休息日加班共计8天。科达公司未安排**补休,也未支付**加班工资。2020年8月18日**代表科达公司与陕西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混凝土喷射机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销售金额为145万元整,陕西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支付25万元整,其余的120万元整分十二个月支付,每个月支付10万元整。《营销政策及管理条例》4.2.1提成比例规定:“隧道类设备,裸机成交价,提成比例为1.8%,4.2.3业务提成的结算:按已回款额做提成结算,分阶段计提比例如下:分期付款,首付款到账可计提比例40%,首付不足40%比例的款到不计提。”**在庭审上称对《营销政策及管理条例》不知晓,科达公司没有公示或告知**该制度。科达公司在庭审上认可该销售合同回款率为37.9%,2020年11月24日科达公司以**“自2020年11月16日起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到公司上班。自旷工之日起至今已有7天”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确实存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到公司上班的事实。**在庭审中称是因为科达公司负责人电话口头通知单方面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所以才未去公司上班,也未在钉钉上签到。《通讯费报销规定》:试用期人员不享受电话补贴。2020年5月17日**未经科达公司许可私自将公司车辆开回老家,《出差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属于非公事用车的油费、过桥过路费不予报销。科达公司未支付**2020年10月份差旅费,11月份差旅费及工资。科达公司在庭审上认可**2020年10月份的差旅费为5488.8元。科达公司庭后核实**2020年11月份工资为3143元,差旅费为2352.5元。**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314.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作出1824号裁决(终局裁决):一、科达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655.17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942.52元;二、科达公司支付**2020年10月份差旅费5290元、11月份差旅费2352.5元;三、科达公司支付**2020年11月份工资3143元;四、科达公司支付**提成工资9891.9元;五、科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314.28元;六、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款项合计29589.37元,限科达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科达公司对1824号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收到仲裁裁决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规定,本案的差旅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对**的差旅费请求作出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故科达公司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申请撤销1824号裁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科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员会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824号仲裁裁决。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龙付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