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4209号之一
原告: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内汽配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威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幢1**10层1018号。
法定代表人:贺袈。
原告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四川华威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威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182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102元,由原告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