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4209号
申请人: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内汽配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威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幢1**10层1018号。
法定代表人:贺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华威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7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威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