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235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执行人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8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80000元,并以每月欠付金额为基数,从2018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9.6%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律师费60000元,诉讼费1963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7832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27746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谌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