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内汽配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执行人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8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支付货款11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每月欠付金额为基数,从2018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9.6%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律师费60000元,诉讼费19630元等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2年1月17日、4月24日、7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财产信息。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先后两次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混凝土喷射机组(型号:KC2515W),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1)湘0111执235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混凝土喷射机组(型号:KC2515W)作价18300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关于本院(2020)湘0111民初8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垫付了评估费用3000元,司法拍卖辅助费3000元,混凝土喷射机组运输费6800元。2022年7月14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并将账户余额2511.82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用于缴纳执行费。2022年7月15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7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7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732054元,已执行到位185516.8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