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6835号之一
原告:河北欧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玻璃钢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利,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道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邵厂路31号2号楼4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欧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道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欧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55元,财产保全费4,820元,两项合计10,975元,由原告河北欧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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