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晧月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晧月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正鑫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5573号
原告:浙江晧月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998号18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乔秀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兴圆,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尤科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2-16幢3层3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正鑫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临30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3号楼。
法定代表人:樊险峰,董事长。
原告浙江晧月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尤科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正鑫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晧月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晧月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晧月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浙江晧月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红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焦美杰
书  记  员   叶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