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晧月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辰瑞沣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晧月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8880号之一
原告:北京东辰瑞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第5层504B。
法定代表人:詹仰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晧月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998号18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辰瑞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瑞沣公司)与被告浙江晧月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晧月水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庭外和解,故东辰瑞沣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晧月水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东辰瑞沣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辰瑞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