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1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高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5811996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员工,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奥泰环境保护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714628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奥泰环境保护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2)鄂08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中,美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所附图纸一套,拟证明双方合同所约定的图纸施工内容和施工要求。
本院认为,1.奥泰公司与美辰公司所签案涉合同的性质、效力、完工与否、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应付价款数额、应付价款日期的确定;2.二审中,奥泰公司自述8980元费用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该部分费用是否属于合同之外产生;上述事实是本案基本事实,应予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2)鄂08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冉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