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4民初317号
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高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5811996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巨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阳光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4MA49H8F2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巨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6元,减半收取2228元,由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