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4民初318号
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高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5811996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聚友金属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荆门市高新区兴隆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1540083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聚友金属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