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鄂0804民初1450号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罗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4民初1450号
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高新路6号。
法定代表人:祝国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罗瓷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山前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罗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原告湖北美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