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1024民初63号 原告: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1698号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A1栋160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镇××村(新森活花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地形图测绘费394802元,并按规定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概由三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为利息从2022年2月25日开始按年利率3.85%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21年经由原告公司项目负责人***的新森活花海项目部介绍,得知原告公司地形图测绘的业务,便积极与***联系,请求原告公司为其名下位于***××镇××村(新森活花海)的《郴州市青少年实践研学基地》项目规划设计所需1:500地形图测绘。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最后于2022年1月24日,由被告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面与原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测绘合同》,合同约定测绘地形图总面积2193345平方米(3290亩),测绘总费用394802元,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完成测绘项目全部成果,之后7日内支付全部测绘工程款39480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全部测绘任务,并且于2022年2月17日,把《郴州市青少年实践研学基地1:500地形图测绘成果资料》分别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交付给了被告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但是被告方收到测绘成果资料后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7日内把测绘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公司,后来原告方项目负责人***多次分别与三被告联系,要求他们按时支付工程款,被告**本人多次通过微信向***承诺会积极支付款项,但是每次承诺期限过后仍然没有任何行动,故此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均未应诉答辩。 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东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料打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及资格;2.《测绘合同》一份。拟证明2022年1月24日,由被告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面与原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测绘合同》,合同约定测绘地形图总面积2193345平方米(3290亩),测绘总费用394802元,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完成测绘项目全部成果,之后7日内支付全部测绘工程款394802元;3.地形图测绘成果图及交接清单。拟证明原告已经于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完成测绘项目全部成果并且完成交接,合同履行义务完成;4.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一份。拟证明2022年6月14日,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向被告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催收地形图测绘费394802元的“律师函”,但是没有效果;5.原告项目负责人***与被告东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3页。拟证明被告东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其欠原告公司地形图测绘费394802元的事实,并且多次承诺付款,但是没有履行,证明被告东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是付款主体;6.原告项目负责人与**手机通话光碟一张及录音整理资料。拟证明被告东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其欠原告公司地形图测绘费394802元的事实,并且多次承诺付款,但是没有履行,证明被告东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是付款主体;7.原告方工作人员与被告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东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签约及在嘉禾期间相片若干张。拟证明本次合同签订后三个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多次与原告项目负责人***开会签约,聘请原告进行地形图测绘是几个被告共同的行为,几个被告主体适格。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4真实性予以确认,标的金额以本院查明为准;证据5、6系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不能证明**、东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案涉给付义务,对其证明方向不予采信;证据7系照片,不能证明其证明方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24日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测绘合同》,合同约定测绘地形图总面积2193345平方米(3290亩),测绘总费用394802元,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完成测绘项目全部成果,提交全部正式成果之日起7日内支付全部测绘工程款394802元,甲方违约责任部分还约定付款时间每拖延一天按1.5‰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把《郴州市青少年实践研学基地1:500地形图测绘成果资料》分别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交付给了被告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分别在《项目资料交接清单》提交人、接收人处签字。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测绘成果资料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7日内把测绘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公司,且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2022年1月24日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测绘合同》,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了测绘合同约定的成果,但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测绘合同约定在7日内把测绘工程款394802元支付给原告公司,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违约。双方合同在甲方违约责任部分还约定付款时间每拖延一天按1.5‰支付给乙方,现原告诉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银行利息损失即违约金,未超过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测绘工程款394802元并从2022年2月25日开始按年利率3.85%给付银行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东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是测绘合同当事人,原告也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该二被告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故对原告诉请东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由被告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测绘工程款394802元,并以未支付的测绘工程款为基数支付从2022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11元,由被告郴州市领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