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沙坤承测绘有限公司、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4118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长沙坤承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288号当代广场18栋627号。

法定代表人:吴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双,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1698号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A1栋1601-1。

法定代表人:何高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颖峻,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丽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沙坤承测绘有限公司、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