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4118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长沙坤承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288号当代广场18栋627号。
法定代表人:吴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双,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1698号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A1栋1601-1。
法定代表人:何高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颖峻,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丽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沙坤承测绘有限公司、湖南湘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