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2672号
申请人:深圳市毅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田心东路48号之一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473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鹰飞九天体育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中凯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大道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B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00581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毅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鹰飞九天体育文化(深圳)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毅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粤0305财保35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鹰飞九天体育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太古城支行(账号:40×××48)的存款人民币162.43元及被申请人鹰飞九天体育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11×××00)的存款人民币4228.13元。申请人深圳市毅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毅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鹰飞九天体育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076363.95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