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1民初10014号
申请人:某中心,个体经营者金xx。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原告某中心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6,267.9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6,267.9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