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102民初489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鼎睿智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688876878H,住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祥小区11号楼2单元5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黑龙江省鑫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锦湖雅居纯水岸3号楼2单元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251部队,住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17号。
原告***、***与被告***、中鼎睿智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251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与中鼎睿智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525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以及保全费1,870元,由***、***负担。需向***、***退回案件受理费1,47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