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281民初201号
原告:中鼎睿智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省讷河市。
被告:***,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省讷河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鼎睿智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中鼎睿智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鼎睿智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鼎睿智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4.79元,***睿智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