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4民初6957号 原告: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2栋15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