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93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93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38.26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二、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71.02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