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93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93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四川荣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38.26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二、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71.02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