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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民终2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应诉,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建筑科技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建筑科技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1.本案所涉承诺书有3份,其中***对其2014年9月11日和2015年8月5日出具的2份承诺书予以认可,2015年12月28日出具的承诺书因鉴定该承诺书中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其真实性存疑。结合全案证据,可以证明***曾经委托***向十堰市茅箭区政府清收所欠***(或建筑公司)工程款并承诺支付相应报酬的事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及违约金的主张,一审法院应当审查***所主张收回的3300万元工程款是否是其基于***的委托收款,十堰市茅箭区政府支付的该款项与***是否有关;***是否已支付了100万元,该100万元款项与本案所涉委托事项是否有关联等问题。2.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一审法院应加大调解力度,尽量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