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十堰市建筑科技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81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5月8日,汉族。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8年10月7日,汉族。 被执行人:十堰市建筑科技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建筑科技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十堰市建筑科技综合开发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建筑科技综合开发公司有银行存款,现需冻结、划拨该款项用于偿还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十堰市建筑科技综合开发公司银行存款14992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