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民申29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姚亚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十堰市建筑科技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十堰市建筑科技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3民终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开发
审 判 员 张 婷
审 判 员 余 喆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鲁 烜
书 记 员 左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