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5270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控股公司。
被告:某物流公司。
被告: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控股公司、某物流公司、荣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回对某控股公司、某物流公司、荣某的起诉。
公告费250元,由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