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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与某控股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5270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控股公司。 被告:某物流公司。 被告: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控股公司、某物流公司、荣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回对某控股公司、某物流公司、荣某的起诉。 公告费250元,由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