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市丙火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1民辖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案件由来:上诉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5)川0104民初29598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分包合同,双方对管辖并没有书面协议约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四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中,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故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某乙公司主张其向某甲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某甲公司未支付设计费,诉请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某乙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