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安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三门峡安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中垦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财保31号之一
本院2021年5月19日对申请人三门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中垦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作出的(2021)豫1203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原裁定书第一页第十行“委托代理人:张连峰,河南新抵住律师事务所律师。”移动至第一页第六行。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武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