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1698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黔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原贵州省都匀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北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0722162896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2年3月9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诉状住址贵阳市云岩区民权路。
原告***与被告黔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谭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