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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映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2民初1027号 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02755373,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沙巷居委会(205国道与新245省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映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2974173R,住所地沭阳县汤涧镇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17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2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沭阳县通海港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94163563M,住所地沭阳县高墟准临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映程建设有限公司、***、***、沭阳通海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