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特942号
申请人:***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
新舟村。
法定代表人:屠钊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永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环
站东路97号云峰大厦1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曾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
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邦钢结构有限
公司与永喆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
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永喆建设有限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30日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调
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永喆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邦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
95000元,该款于2020年10月15日前付清;
二、若永喆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需
2另行加付违约金20000元,且***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就永喆
建设有限公司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
纷就此了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
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
定如下:
申请人***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永喆建设有限公司于
2020年9月30日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
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
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杨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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