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永喆建设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特942号

申请人:***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

新舟村。

法定代表人:屠钊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永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环

站东路97号云峰大厦1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曾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

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邦钢结构有限

公司与永喆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

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永喆建设有限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30日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调

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永喆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邦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

95000元,该款于2020年10月15日前付清;

二、若永喆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需

2另行加付违约金20000元,且***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就永喆

建设有限公司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

纷就此了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

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

定如下:

申请人***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永喆建设有限公司于

2020年9月30日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

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

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杨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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