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8民初1876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被申请人:***,男,199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87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78,296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78,29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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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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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