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856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4民初1109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9341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财产,总值以499341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