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87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div> 被申请人:**,男,199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87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78,296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78,29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