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8768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被告:**,男,199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畑畑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411.40元,均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