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1093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广德经济开发区临溪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住安徽省肥东县iv>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5元、保全费3017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